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各市煤炭工业局、各煤炭经销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67号),防止违法生产和超能力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搞好2007年产运销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布合法生产煤矿及其核定生产能力
根据国家提出的“严禁非法煤矿和证照不全的煤矿参与煤炭衔接,省(市、区)统一向社会公布合法煤矿名单”的要求,由省煤炭工业局公布省属及在晋的中央直属企业的合法煤矿名单及其核定生产能力;各市煤炭工业局公布市营以下的合法煤矿名单及其核定生产能力。
1、合法煤矿:指国有重点煤矿和市营证照齐全的矿井,以及市营以下,经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整合方案中单独保留的生产矿井或资源整合工程竣工验收的生产矿井。
2、核定生产能力:指国家发改委或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
3、公布时间和形式:必须于2007年1月5日以前,在当地主要媒体或下发文件上公布。
二、依法签订合法完整有效的煤炭购销合同
1、严禁非法违法煤炭流入销售渠道。省、市、县各级煤炭局要依据公布的合法煤矿及核定生产能力,结合实际,分别确定各矿的省内销量(含自用煤)、公路外运出省销量和铁路外运出省销量。“三量”之和不得超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2、地方各级合法煤炭经销企业必须与合法煤矿签订铁路外销煤炭购销合同或代理协议,在落实煤炭货源后,方可与合法用户进行衔接。所有合法煤矿与合法煤炭经销企业,只能在各市县煤炭工业局确定的煤矿铁路外运出省销量中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或代理协议。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或代理协议由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在确定的铁路外运出省销量中确认。
3、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包括中央在晋企业,由省煤炭局授权省销办,结合省煤炭工业局公布的核定生产能力,在确定的铁路外运出省销量中与用户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由省煤炭工业局(省销办)确认。
4、所有合法煤矿和经销企业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或代理协议,上报各市、县煤炭工业局,各市煤炭局审查确认合格后,汇总上报省煤炭工业局(省销办),作为审查煤炭买卖合同合法完整有效的依据。各煤炭经销企业与煤矿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代理协议以及与用户签订的买卖合同,按照销售管理渠道,由销售归口部门上报省销办。省煤炭工业局、省销办对市局和各归口部门上报的合同核对确定为合法完整有效的合同后,上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与铁路部门进行运力衔接。
5、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各大集团公司都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法完整有效的煤炭买卖合同,严禁签订虚假合同。对于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的煤矿,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于提供虚假买卖合同的煤炭经销企业,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衔接资格,直至吊销经营资格证。
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安排好煤炭运输工作,不能为违法生产和超能力生产的煤炭提供运力。
三、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强化日常管理,防止违规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流通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生产和经销企业都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年度买卖合同衔接和日常运行中,认真落实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要研究制定加强日常运销监管和上站煤及洗煤厂的管理措施。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打击非法煤矿和超能力违规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
附件 :煤炭购销合同签订汇总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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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购销合同签订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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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单位:××市煤炭工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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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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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名称 |
核定能力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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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外销煤炭购销合同或代理协议明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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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销量 |
公路外销 |
铁路外销 |
煤炭经销企业名称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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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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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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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省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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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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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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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煤炭经销企业名称中需注明销售归口单位,如榆次发煤站(省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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