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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吨以下煤矿停止审批 年末淘汰3万吨以下的矿井

      昨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十一五”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力争在2010年把小煤矿的数量控制在1万处。

     《通知》同时强调,要继续加大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布局不合理、浪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并提出,到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矿井.

       此外,《通知》还要求山西、内蒙古、陕西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

      《通知》还要求,今年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要比2005年下降20%以上;到2010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起数比2005年下降20%以上。

更新日期:2007-3-1 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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